(4)2005年11月25日,华苑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合同,为戊公司培训20名设备维护人员,分两期培训,每期培训10人,时间为30天;培训费用总额为40万元,培训开始日支付15万元,余款在第二期培训结束时支付。
2005年12月1日,华苑公司开始第一期培训,同时收到戊公司支付的培训费15万元并存入银行。至2005年12月31日,华苑公司已培训10人,发生培训支出18万元(以银行存款支付)。2005年12月28日,戊公司由于遭受自然灾害,生产经营口发生严重困难,华苑公司预计25万元培训费难以收回。
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:
借:银行存款 15
贷:预收账款 15
借:劳务成本 18
贷:银行存款 18
借:预收账款 15
应收账款 5
贷:主营业务收入 20
借:主营业务成本 18
贷:劳务成本 18
(5)2005年12月25日,华苑公司向丙公司销售2台E设备并负责安装,安装工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。2005年12月28日,华苑公司发出E设备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,注明的销售价格为每台250万元,价款总额为500万元,增值税额为85万元。华苑公司已收到丙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的上述款项。E设备每台成本为180万元。至2005年12月31日,E设备的安装工作尚未开始。
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:
借:银行存款 585
贷:主营业务收入 500
应交税金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85
借:主营业务成本 360
贷:库存商品 360
(6)2006年2月8日,华苑公司已获知丁公司被法院贪污宣告破产,应收丁公司款项585万元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。
对于该应收丁公司款项,由于2005年12月31日已获知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,难以全额收回,已按应收丁公司款项585万元的60%计提坏账准备。
2006年2月8日,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:
借:管理费用 234
贷:坏账准备 234
(7)2006年3月22日,庚公司诉华苑公司违约案判决,法院一审判决华苑公司庚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。华苑公司和庚公司均表示不再上诉。华苑公司可尚未向庚公司支付该赔偿款。
该诉讼案系华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庚公司发货所引起的,庚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华苑公司赔偿部分经济损失。2005年12月31日,该诉讼案件尚未作出判决,华苑公司已按估计赔偿金额40万元确认预计负责。
2006年3月22日,华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:
借:营业外支出 10
贷:预计负责 10
其他有关资料如下:
(1)华苑公司销售商品、提供劳务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,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。
(2)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。
(3)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。
(4)所售商品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。
(5)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,账龄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%,6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10%.根据税法规定,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‰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(6)不考虑除增值税、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。
(7)华苑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%提取法定盈余公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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